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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浏览次数:25
核心提示:农民信用合作根植于成员内部,依托于生产流通,服务于农业生产,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是一种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方式。
        农民信用合作根植于成员内部,依托于生产流通,服务于农业生产,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是一种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方式。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以农村资金互助会为例,既存在管理错位又存在管理缺位现象。目前县(市、区)金融办、农办(农业局)、农合联(供销社)、民政局均为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管理者,既容易导致政出多门、无所适从,又容易导致监管边界模糊、造成监管空白。在管理缺位上主要表现为非现场监管有待完善,托管银行制度尚未有效落实,风险准备金统一存储制度尚未建立。

二是风险处置能力差。由于信用合作组织规模小、工作人员少,相关主体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会员的监督作用。发生大额借款违约时应该如何分散风险,发生挤兑风险该如何解决,发生经营困难能否采取兼并重组措施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是内部管理不健全。除少数信用合作组织配备了具有金融知识和从业经历的专职人员外,人员窜岗现象普遍、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部分主体财务管理随意性较大;迫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和自身的盈利需求,少数互助组织倾向于尽可能加大非农借款项目的比重,加大了经营风险。

四是配套机制不完善。在“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模式中,公正的资产价值评估机制是重要环节。但目前仅有瓯海农合有限公司一家负责对农民授托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既与放贷银行是近亲,又是唯一的评估机构,市场公允度受到质疑。“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虽然是信用贷款,但仍以现有的资产为保证,一旦债务人违约,其所授托代管的资产要被处置变现。但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处置变现能力不强。

对策建议

第一,理顺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管理规范,发放金融许可证,县级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日常监管,形成自下而上、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契合资金运行规律、符合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特点的监管体系。

第二,加强风险防控。一是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创办主体审查,以产业发展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合作社为重点;加强借款用途审查,以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融资规模为限;加强信息披露,定期报告运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落实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准备金等风险防范制度;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二是建立自然和市场风险缓冲和退出机制。鼓励引导会员与龙头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合同、参加农业保险等方式,降低自然和市场风险。构建退出机制,如出现亏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营或者经营不规范违反相关政策情况时,应明确退出程序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三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对贷款者的信用进行评级,将会员的贷款额度与信用等级挂钩,明确权利责任。

第三,落实配套措施。一是完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二是在资金管理、业务培训、征信资源等方面加强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借款风险补偿、贷款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四是完善征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满足农村融资需求。五是健全纠纷仲裁机制,降低融资风险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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